智傑在台大剛拿到博士學位,這個鑽研憲法與智慧財產權的專家,寫了一封電子郵件要我幫忙解惑,題目是「山西布政司那五千兩在我床下」,因為太富有教學及時代價值,我願意把這封信的對談公布出來:
 
智傑:您好!
犯罪,有些情況是一個人單獨犯罪、直接下手。更有一些是經過精密佈局、層層分工,每個人只做了一部份的構成要件行為或非構成要件行為,最後完成了整個犯罪行為。人類在設計刑法的時候,會先設想犯罪的各式各樣的型態,以免有漏網之魚、導致白忙一場。
在討論到正題之前,你還記得我們在大學上刑法課的時候,老師跟大家討論過的一個犯罪類型:「把風」行為。把風的人,不是直接動手偷竊的人,學理上叫做非完成構成要件之一部,但是沒學過刑法的人都知道,他是罪犯之一。刑法學者,在犯罪體系中,花了很多功夫,將把風行為納入「正犯」或是「從犯」(現在叫共犯)去討論。最後,大致上都是以把風者是不是以「自己犯罪的意思」還是「幫助別去犯罪的意思」當作定論。不論是正犯還是從犯,反正,這個把風的傢伙不會沒事。
刑法上,犯貪污罪,真正的名稱叫做「收受賄賂罪」。因為我國社會對於貪污,深惡痛絕,再加上自古以來,貪污從來不是獨立犯罪,而是有外圍、內圍人員,以集團、組織性的進行,是一種分工合作的精密犯罪型態,屬於有系統的共犯結構,因此定有特別法「貪污治罪條例」。所以貪污治罪條例,首揭第二條說明公務員犯貪污罪依本條例處斷,第三條規定了:「與前條人員(註:公務員)共犯本條例之罪者,亦依本條例處斷。」因此,公務員利用職務關係,收受賄賂,由平民百姓扮演穿針引線教唆謀議、擔任送錢收錢的白手套者,不管是正犯還是從犯,就屬於犯罪結構,共犯本條例貪污罪,跟公務員一樣有罪。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A.asp?FullDoc=all&Fcode=C0000007
SOGO經營權、股份移轉、融資紓困大戰裡,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移轉,我國證券交易法、公司法都訂有主管機關,不能說讓就讓,就算私下協議也要經過財政部核准。這些商人並不笨,知道要財政部同意,先要跟總統身邊的人打交道、跑去總統官邸跟總統夫人談,總統府副秘書長也被官邸叫來「瞭解」,起訴書也寫明了府方人員跟財政部參與過程,不管是擋住對方人馬、對自己人馬放水,這些從官邸到總統府到財政部的過程,起訴書都寫的再清楚不過,檢察官都說無法認定有「犯意聯絡」、「行為分擔」,就算有也因為不是公務員,貪污治罪不治公務員的老婆,沒罪就是沒罪,不起訴就是不起訴。http://www.tpc.moj.gov.tw/ct.asp?xItem=69421&ctNode=5309
最精采的是,這次共有千萬以上的金額因為是經由禮券行賄,透過禮券編號,檢察官也查出許多行使禮券的流向,都正好從行賄者流到受賄者,再流回百貨公司存查。可以說是做為教科書行賄罪最棒的「示範教材」,但檢察官查出幾十萬以後,認為受賄者所使用的禮券,金額太少不算是對價關係,還是不起訴處分。電影裡把五千兩黃金放在床底下,按照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標準,不要說沒有拿出來用,安啦,不起訴!就算拿出一部份用,也是沒有對價關係,大學裡念的檢察官強制處分權:搜索、逮捕、扣押、拘留,在這件案子裡,就成為強制不處分:不搜索、不逮捕、不扣押、不拘留。床底下的禮券,留著慢慢用就好了。
最後提醒一下,貪污罪,沒有長官的包庇縱容,這種犯罪也發展不起來,所以對於直屬長官明知貪污有據,予以庇護或不予舉發,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也規定要科以徒刑。更甚者,公務機關裡的許多防弊部門,故意裝傻、當作沒事的也逃不過制裁,這些規定在十四條,包括:監察、會計、審計、犯罪調查、督察、政風人員,因執行職務,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,不為舉發,一樣有罪。
如果檢察官對以上之人,明知有罪,無故不使其受追訴,刑法一二五條也有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生在這個時代,不知道是幸還是不幸?如果山西布政司那五千兩在老婆床下,哈哈哈,那就對了!
 
以下是智傑寫給我的信原文:
兩位學長,能否為我解惑。請見下文我剛寫的文章,但我不確定我寫的是否正確。智傑
 
山西布政司那五千兩在我床下
楊智傑(2006/10/6,台大國發所博士)
Sogo禮券案檢察官偵察結束,起訴了四個商人,但總統府的黃芳彥、吳淑珍,有收禮券的人都沒事。為什麼會這樣呢?
檢察官說,根據刑法,黃芳彥、吳淑珍兩人,不算是公務員。所以不會有公務員貪污罪的問題。而且,吳淑珍並沒有介入Sogo經營權之爭,更沒有什麼問題。
檢察官講的好像也有道理,但看了總令人覺得怪怪的。
記得看周星馳的「威龍闖天關」,裡面有一段,知縣何汝大的老婆不小心說溜嘴:「山西布政司那五千兩在我床下!」錢是老婆收的,何汝大並沒收,他也沒做什麼。可是,或許就是他什麼都沒做,沒把案情查清楚,沒將壞人伏法,所以老婆「收賄」老公「瀆職」。最後案情大逆轉,官員們自知不妙,紛紛拜託宋世傑不要告官。
相比之下,李恆隆那二十萬禮券也曾在吳淑珍床下,甚至還用完了,為什麼吳淑珍等人卻全部不起訴?難道,我們的刑法這般沒用?
所謂的瀆職罪,刑法中有兩種,一種是「收錢辦事」(刑法121條),一種是「收錢不辦事」(刑法122條)。陳總統說他沒有介入經營權之爭,黃芳彥和吳淑貞更不是公務員,介入也沒用。但若是這樣,李恆隆為什麼要給黃芳彥兩百萬禮券?
其實,給黃芳彥禮券,不一定是要黃芳彥「辦事」,而是希望他讓「總統府不要介入」,不要「破壞」。之所以李恆隆要給總統府禮券,就是怕他們來利用公權力來壞事,所以才要給他們「後謝」的禮券,謝謝他們不壞事。
或許有人會說,陳總統應該不負責企業經營權之爭的業務,而刑法122條必須是陳總統主管其職務才能適用。
但是陳總統過去六年「權力下放」以前,自己「擴權主管」行政院所轄所有事務。企業經營權雖然不屬總統業務,但總統想插手隨時都能干涉。李恆隆給黃芳彥和吳淑珍禮券,謝謝總統沒有干涉這樁違法交易。
但檢察官卻說,總統府有拿禮券,但是「沒有介入經營權之爭」,所以不算收賄。這樣能說總統身邊的人沒有和總統「共犯」,由皇后和御醫收受禮券,讓皇帝收手?
法律人愛操弄法律文字,操弄到違反一般人的法律情感,違反「威龍闖天關」中的基本邏輯,怪哉怪哉。
 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程華 的頭像
    程華

    程華的部落格

    程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