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當公務員嗎?
國家對於公務員的財產,有非常嚴格的規範。接受餽贈?不准。(公服法16條)自己兼職賺錢?不准。(公服法14條)若是在非營利事業兼職,也要長官許可。(公服法14-2,14-3)如果是離職後再轉到營利事業,規定更嚴,至少要等三年。(公服法14-1)至於說接受招待,更是別想了!(公服法18條)這就是公務員單一薪俸、單一收入原則。
我國公務員法制,基本的構想,是希望公務員生活由國家照顧,這一生必須要甘於平淡、專心奉獻國家。如果用此途發大財,最好是別想了!所以,為國為民辛勞終生的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,國家也應予以照顧。
但是,畢竟公務員、公職人員,行使國家公權力,擬定國家政策、行政計畫,影響人民權益甚鉅,想要主動巴結、影響政策的人一定絡繹不絕。因此,會用各種方式給予公務員好處,這些好處也是公務員薪水能力所無法達到的。然而,因為我國法制的關係,就算公務員有增加財產,譬如,海外帳戶、不動產、禮券,只要公務員保持沈默即可,被告無須自己證明自己無罪,由擔任原告的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罪。換言之,這些財產打哪來的,被告無須說明,檢察官要證明是不法所得。收入單一原則,目前,只能靠檢察官努力辦案了!
曾經,我國試圖用申報制度,來讓公職人員的財產公開,但是,許多公職人員還是隱匿財產,因為,這個法最高的罰則就是三百萬元。如果不法所得超過三百萬,就會讓人有不申報的動機。
因此,要杜絕流弊制度上就要打破「無罪推定」的刑法原則。一般人民,不能證明有罪的話,就應該推定是無罪的,自己甚至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罪的,舉證責任在原告,通常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。但是,公務員的在擔任公職生涯裡收入來源是單一的,所以在擔任公職之時,自己要先考慮清楚,這是一種與國家之間的特別法律關係。所以,公務員的財產來源不明,就應該推定有罪。除非,自己能證明是合法收入。尤其是越高級的官員越容易利用職權、越有機會掩護犯行,如果,不想這麼麻煩沒關係,就讓別人來擔任高級官員吧!
既然,道理說的這麼美好,為什麼我國不制訂這種法呢?特別是最近,檢察官查得這麼辛苦,查不出任何犯罪所得。而且,被告還振振有詞說就是別人給的、用剩下的,這樣又不是犯罪!
我國的法律,通常是行政機關提案,要透過立法院通過。立法委員希不希望自己財產公開,問題很大。因為,遇到選舉時、法案審查時,會有需多財團「贊助」,不能曝光。因此,我國的選舉制度需要變革,一直花錢的選舉方式,讓有錢、募得到錢的人比較容易當選,沒錢的人只能乾瞪眼。有許多人提出公費競選,在國家出錢的情況下,不需要募款,公平競選。遊說法,讓法案審查時,任何利益團體的接觸,都需要登記,就像美國反槍枝管制法案的來福槍協會,是公開遊說的,但是接受遊說的參眾議員都會留下記錄。換言之,這些法案若是通過,會讓立委成為一個除了服務國家人民之外,沒有好處的工作。我想,這應該是件很難的事!可能,大家都要打電話給自己選區的立委,才有辦法讓他們通過。
國家政治清明,需要很多很多的努力。從事公共事務、享有政治權力者,必然要放棄若干權利。希望公務員的財產來源不明罪,早日通過,讓政治能夠清明,也讓電視、報紙版面,留給對國家有貢獻的人!